市医保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辽宁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市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将其作为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提升医药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定点医药机构要切实履行常态化基金监管的主体责任,推动相关人员强化行业自律。
二、做好政策衔接
自2025年3月1日起,我市监督检查工作全面落实执行《辽宁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责任人员医保支付资格记分以行政处罚、协议处理作出时为记分时点。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每月7日前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上一月度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责任人员的记分和处理情况。既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三、加强宣传培训
政策实施后,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可通过召开政策解读会、培训会等多种形式,促进相关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贯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动员行业协会等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各自优势,促进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