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各直属分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辽医保规〔202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大医保发〔2022〕15号)、《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试行)》(大医保发〔2023〕26号)的通知,同时废止。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