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按照主题教育“对标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找差距、查不足、明方向、抓提升”的有关要求,我局对医保政策领域群众诉求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发现随着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转移接续和退休政策的调整,在我市出现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转入我市办理养老保险退休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因退休前未在我市参加医疗保险,进而无法在我市申请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二、主要目标
为解决上述人员在我市申请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诉求,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职工医保参保及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存在上述情形的人员,在我市按《辽宁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规定,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至规定年限后申请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三、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扩大了可在我市申请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人员范围。允许具有我市户籍或居住证,已在我市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已在异地参加职工医保但未曾在我市参保缴费的人员,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至《辽宁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规定年限后,在我市申请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二)明确了参保人员在转为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之前,可以转移接续异地的参保关系,保障职工在异地缴纳职工医保的年限可以正常累计入其缴费年限中。
文件解读单位: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文件解读人: 井秋华
解读人办公电话:0411-81861013
政策链接:关于职工医保参保及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办解读:《关于职工医保参保及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办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