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103000004/2023-00018
  • 文件编号:
  • 大医保发〔2023〕21号
  • 成文日期:
  • 2023-03-20
  • 发布机构:
  •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3-04-07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卫生健康局、长兴岛经济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辽医保规〔2023〕2号)的要求,现就规范我市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调控医疗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新增15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等15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等12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详见附件1);“种植体植入费(全牙弓)”等3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详见附件2),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执行标准,执行前按价格管理权限向市医疗保障和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备。

(二)规范现有口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取消“种植治疗设计”等16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调整“颜面赝复体种植修复”等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详见附件4),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执行标准,执行前按价格管理权限向市医疗保障和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备。现有其他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项目内涵,若已包含在15项新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里的,在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时不得同时计费(详见附件5)。

二、强化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

(一)制定公立医疗机构种植牙全流程价格调控目标。按照“诊察检查+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的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整体调控,省医保局确定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全流程调控目标为每颗4300元,调控系数为0.97,实际调控目标4171元;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全流程调控目标为每颗3990元,调控系数为0.97,实际调控目标3870元。全流程调控费用包含种植全过程的诊察费、生化检验、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扫描设计建模费、药品费等总和。对符合放宽医疗服务价格整体调控目标的情形(详见附件6),医疗机构种植体植入费(单颗)和种植牙冠修复植入费(单颗)价格可上浮5%,并向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经省医疗保障局核准后,公布可上浮医疗机构名单。

(二)规范民营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牙等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定价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对比公立医疗机构,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鼓励民营医疗机构按照不超过同级公立医疗机构种植医疗服务项目的最高限价,制定本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民营医疗机构应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以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的“补贴”“低价”等价格手段,诱导欺诈患者。

三、实施口腔种植收费综合治理

(一)加强医疗机构口腔种植价格行为监管。医疗机构应主动在明显区域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保障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对于承诺参加种植耗材集采、遵守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合理确定价格区间的的民营医疗机构,可报送本机构口腔种植价格和费用情况并填写承诺函(详见附件7)至邮箱dlybjjcc@163.com,医疗保障部门将在官方网站上展示价格和费用情况,为患者就医提供指引。市医疗保障部门将以适当方式公开各医疗机构报量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并对开展种植牙服务但拒不报量或报量率不足上年度实际使用量80%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差异化价格政策,收费不得超过全市同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平均水平的80%。

(二)探索建立口腔种植的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将价格投诉举报较多、定价明显高于平均水平、拒绝或消极参与种植牙集采、虚构事实贬损参与集中采购的单位和中选产品、不配合调控工作维护虚高价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并每季度在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公开。年内多次进入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由市医保局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集中通报。对于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监管手段,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属于公立医疗机构的,审慎对待其提出的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申报事项,必要时采取约束措施。

(三)切实履行全行业医药价格管理职责。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高度重视口腔综合治理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协调配合,认真推进落实各项措施,实现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全覆盖,切实降低种植牙医疗服务和耗材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费用负担。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施行时间为我市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本通知附件1、2有效期两年。

特此通知。

附件:1.新增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政府指导价)

2.新增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市场调节价)

3.取消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4.部分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调整表

5.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前后映射关系表

6.口腔种植服务能力相关性指标

7.承诺函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7

承诺函

本单位已知晓关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相关要求,并郑重承诺如下:

1、遵守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合理确定价格区间,参加种植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并配合口腔种植收费全流程专项治理。

2、主动在明显区域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保障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3、自愿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书内容,将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及相关责任。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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