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各直属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更好推进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不断提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便利性、可及性,辽宁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辽医保办发〔2023〕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零售药店,统一称为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经办机构已纳入的互联网医疗处方流转药店均为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
二、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当具备的条件,执行辽医保办发〔2023〕1号文件规定。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