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增高值药品支付、结算和供药管理等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大医保发〔2021〕9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