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2年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在借鉴杭州等南方城市做法的基础上,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251号),鼓励参保个人为本人和直系亲属参加商业健康保险。该文件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上年末累计余额在2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用于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该政策实施以来,充分发挥了个人账户的共济作用,积极推动了个人账户结余额较大的参保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为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目前,共有人保健康、太平洋人寿、平安养老、太平养老和泰康养老5家商业保险公司的17种备案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供广大参保人选择,为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供了有力补充。
二、调整理由
一是对标上海。近两年,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意见》,促进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提高参保群众重特大疾病和多元医疗需求保障水平,国内很多城市已放开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使用政策。例如上海市规定“参保人员首次购买产品时,需满足个人历年医保账户余额大于等于首期保费。即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足够支付当年保费的,就可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
二是提高精准保障水平。有既往病史的参保人大部分需长期服药,经常住院,个人账户资金沉淀较少,无法达到个人账户累计结余额大于2000元的购买条件。但是,这部分参保人却是最需要商业健康补充保险的人群。为减轻这部分人的医疗负担,防止因病致贫,提高精准保障水平,建议调整政策,让这部分人能够参加商业健康保险。
三、调整后政策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累计结余额大于等于商业健康保险参保缴费额的,参保人可用个人账户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8日
政策链接: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