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大连市税务局各基层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2021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640元提高到670元。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由90元提高至100元。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补助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各项惠民政策的有效落实。对符合规定持居住证参保的非我市户籍人员,按我市居民相同标准缴费,由居住地财政按本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一般性财政补助。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4号.pdf
政策解读:大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