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医疗保障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全省临床用血医保支付管理的通知》(辽医保〔2021〕10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临床用血限定支付范围。符合本通知附件临床用血限定支付情况的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否则不予支付。
二、临床用血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临床用血按照医保通用名管理,附件中所列红细胞、全血、血小板、血浆和冷沉淀,参照乙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执行时间与省医保局发布的《辽宁省医疗保障项目编码数据库》调整时间同步。既往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全省临床用血医保支付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