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医疗保障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大连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总体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适用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20﹞51号)及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医保支付配套措施的通知》(辽医保﹝2020﹞105号)要求,现就做好冠脉支架集采医保支付政策衔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冠脉支架按照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下同)。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不设先行自付比例,全额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由医保基金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支付。
二、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中选产品以外的冠脉支架为非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非中选产品按乙类管理,先行自付比例为20%,设医保支付标准最高限(以下简称高限)。非中选产品实际价格低于支付标准高限的,医保基金以实际价格按乙类支付;实际价格高于支付标准高限的,医保基金以支付标准高限按乙类支付,超过支付标准高限以上的部分比照乙类先行自付费用由患者自付。
2021年,冠脉支架支付标准高限为7000元。后续年度,国家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对支付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既往冠脉支架支付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关于将冠心病介入治疗纳入单病种结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07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医保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