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时享受门诊规定病种Ⅰ类待遇,减轻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调整门诊规定病种Ⅰ类检诊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政策调整背景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Ⅰ类中有26个是通过每年一次统一检诊的形式认定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的,参保人员患病后需要等待统一检诊通过后于次年方能享受待遇。为了尽早让参保患者享受待遇,尽早减轻其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市医保局出台了该《通知》。
二、政策调整主要内容
一是将门诊规定病种Ⅰ类每年一次的统一检诊调整为随到随检。参保人员患病后可随时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检诊,经初检、复检通过后可以马上开始享受补助待遇。门诊规定病种Ⅰ类的补助待遇是按照自然年度确定的,参保人员在年度中间开始享受待遇时,年度起付标准和补助限额按当年度剩余月数进行折算。对于已经享受某种门诊规定病种Ⅰ类补助待遇,年度中途增加另一病种待遇的,年度起付标准不再折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增加部分按剩余月数折算。
二是明确了2020年门诊规定病种Ⅰ类的检诊和待遇享受问题。由于《通知》发布时,2020年度仅剩余约1个季度的时间,为了避免检诊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集中扎堆申请检诊造成人员聚集,2020年度门诊规定病种Ⅰ类检诊工作,仍采取了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分区域、分时间段统筹安排的办法。同时,为确保先后检诊患者待遇不受影响,特规定在此期间检诊通过的患者即时享受补助待遇,本年度起付标准和补助限额不按剩余月数折算,均按年度补助限额的25%执行。
政策链接: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门诊规定病种Ⅰ类检诊有关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