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103000004/2020-00024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0-06-18 09:20:22
  • 发布机构:
  •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参保人员异地转诊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持续跟进国家和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2020年7月1日起,大连市医疗保障局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制度,印发了《关于调整参保人员异地转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2016年,国家推进全国联网结算工作启动后,我市持续推进信息和制度建设,2016年底实现省内异地安置职工就医直接结算,跨省就医及异地转诊、急诊就医仍须现金垫付报销,未办理转诊就医不予报销。2017年2月起,我市实施《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大人社发〔2017〕1号),“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手续,或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急诊备案手续的,异地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出院后一年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比例提高10%”,这项降点报销政策的出台解决了未转诊就医不能报销的难题,而且现金垫付事后报销符合当时尚未全面开通联网结算的社会背景,为参保人所接受。

但是,随着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持续推进,2017年9月,我市全面开通包括“异地转诊转院”在内的四类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未转诊就医人员虽可按降点政策事后报销保障合理待遇,但个人仍需垫付大量资金和办理手工报销手续,因此对便捷备案联网结算的期望和需求越来越迫切。据了解,我省也正在研究制定“探索开展参保人员自助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相关政策。为落实好国家和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目标,我市调研其他省市做法,结合我市参保人员需求,分析我市异地就医报销数据,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从政策、经办和信息层面提出“便捷备案、提高待遇”异地就医相关政策措施。《通知》将异地转诊在定点医院网页登记的基础上,增加线上自助备案途径,并提高支付比例,按照医院转诊同等待遇结算,方便异地就医人员直接享受医保待遇,减轻资金垫付负担,增强大病人员保障能力,惠民便民减负同时,实现成本总体可控,基金安全可承受。

二、《通知》的保障措施

《通知》明确了4项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待遇保障对象和范围。这项调整的异地就医政策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居民两类人员,保障范围为在我市统筹区域外、大陆境内的就医费用。

二是明确备案方式、时间及有效期限。异地就医可以通过微信服务号和网上服务大厅等途径自助备案,也可沿用原转诊定点医院网页转诊。备案时间应在异地就医前,最迟于异地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备案无效。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原则上当次有效,因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等需要连续、多次治疗的,有效期内不设就医次数限制,一年内可多次在备案地直接结算住院费用。

三是明确待遇保障标准。自助备案异地就医人员,起付标准1500元,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70%,退休人员85%,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70%,成年居民50%。不备案的,在职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起付标准1500元,城乡居民2000元,同时相应降低10%的报销比例。

四是明确资金保障的结算范围。备案后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资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个人账户、居民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按照我市政策实现“一单制”结算。

三、《通知》的配套服务

《通知》下发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配套服务包括:

一是规范经办服务。将异地就医服务管理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公开办事流程及规则,实现有效备案无须审批即时开通的极速服务。

二是完善备案流程。开发完善各种备案程序—“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微信服务号、医保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bj.dl.gov.cn/dl-medical/hall/#/Index)、原急诊申报电话0411-88857000及大连市转诊定点医院(三级医院、市内专科医院及区市县中心医院),明确程序规则,将自助备案程序设定为“选择就医地市、提示有效标识、备案结果回复”等最简便方式,公开流程须知及各经办机构联系方式,做好跟踪协调服务。

 

  2020年6月18日

政策链接: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参保人员异地转诊有关问题的通知


打印 关闭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