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做好慢性心力衰竭(NYHAⅡ级及以上)患者的门诊医疗保障工作,确保检诊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现将该病种检诊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诊标准
慢性心力衰竭患者检诊时应提供本人既往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因慢性心衰住院的病志,并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一)有心衰的症状和体征,同时超声心动图提示:射血分数降低LVEF<50%,心室扩大。
(二)利钠肽升高BNP >35 pg/mL 和/或 NT-proBNP>125 pg/mL。
二、定点就医单位
慢性心力衰竭(NYHAⅡ级及以上)定点就医单位为具有治疗该病资质的一级及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关于慢性心力衰竭(NYHAⅡ级及以上)检诊标准和定点就医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