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按照我省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有关精神,自2020年5月1日起,将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重组细胞因子基因衍生蛋白等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支付,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是将新型乙肝治疗药物“重组细胞因子基因衍生蛋白”纳入我市医疗保险门诊定点供药范围,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该药品,个人先行自付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50%。参保人员年度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由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照上述比例支付。
二是为减轻心衰患者的门诊治疗费用负担,将慢性心力衰竭(NYHAⅡ级及以上)纳入我市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Ⅱ类管理。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核准享受慢性心力衰竭(NYHAⅡ级及以上)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治疗该病的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中未成年人和大学生统筹基金支付75%、成年居民统筹基金支付6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800元。结算年度内,中途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按月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
三是将长期透析患者贫血药物治疗纳入我市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Ⅱ类管理。长期透析患者因透析引起贫血的,在门诊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或罗沙司他的医疗费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中未成年人和大学生统筹基金支付75%、成年居民统筹基金支付6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结算年度内,中途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按月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此项待遇是对我市原职工医保透析患者门诊使用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治疗政策的完善,增加了对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罗沙司他的支付。另外,将城乡居民长期透析患者纳入该项待遇保障范围。
政策链接: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重组细胞因子基因衍生蛋白实行门诊定点供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