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月起,我市对部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一、谈判药品分类管理及支付标准
结合谈判药品临床使用特点,分类完善谈判药品的医保结算。
(一)按高值药品管理的药品。此类药品乙类先行自付比例为30%,个人先行自付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支付70%。参保人员个人自付部分,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累计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累计。参保人员年度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由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照上述比例支付。
此类药品结算管理分为医保单独结算管理的高值药品和门诊应用医保单独结算管理的药品两类,具体如下:
1.医保单独结算管理的高值药品共45种(附件1序号1-45)。此类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使用时,医保统筹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均单独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的,不计入当次病种、床日、均次费用等结算指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上述支付比例单独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相关住院标准,不得将应由门诊用药治疗的患者收治住院。
2.门诊应用医保单独结算管理的药品共12种(附件1序号46-57)。此类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单独结算;在住院使用时,计入当次病种、床日、均次费用等结算指标一并核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部分不单独列支。
上述两类药品纳入高值药品定点零售药店门诊供药范围。
(二)按常规乙类管理的药品。除前述两类药品外的其它谈判药品,共66种(附件2),此类药品乙类先行自付比例为10%。
二、待遇享受的标准
原则上一个医疗年度内医疗保险只支付参保患者1种高值药品医疗费用。确需同时使用两种或多种药品的,须由医院专家组审核,经上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予以支付。
三、谈判药品分类管理明细
见附件1:按高值药品管理的药品.xls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0日
政策链接: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