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结核病防治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2号)要求,我市印发了《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结核病防治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大医保发〔2020〕11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我市结核病参保患者的医疗保障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结核病住院保障待遇
在我市参加医疗保险的结核病患者在结核病专科医疗机构住院不再需要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调整结核病门诊保障待遇
1.职工医保门诊规定Ⅰ类病种中肺结核和淋巴结核病种取消,同时增加普通结核病病种,年度支付限额为1000元,原享受肺结核和淋巴结核病种待遇的人员并入结核病病种接续享受门诊补助待遇。
2.门诊规定病种Ⅱ类增加耐多药结核病种,支付耐多药结核患者在门诊发生的除贝达喹啉和德拉马尼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住院支付比例予以支付。
3.贝达喹啉和德拉马尼纳入门诊定点供药药品管理,个人先行自付后,职工医保支付60%,居民医保支付50%,支付时限为24周。
4.普通结核病病种和耐多药结核病病种待遇不能兼得,参保人员由普通结核病转为耐多药结核病的,即时终止普通结核病病种门诊补助待遇。
三、调整医疗救助待遇
患有结核病的医疗救助对象经认定后,门诊和住院治疗结核病的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补助范围。
四、住院和门诊定点治疗单位
按照大连市结核病分级诊疗有关规定确定,普通结核病住院治疗定点单位为大连市结核病医院和庄河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结核病防治所;门诊治疗定点单位为大连市结核病医院,各区、市、县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门诊和综合医院结核病科。耐多药结核病住院和门诊治疗定点单位为大连市结核病医院。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4日
政策链接: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结核病防治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