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103000004/2020-00058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机构:
  •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医保支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为减轻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医疗保险对参保人员门急诊抢救和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一、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已对门、急诊抢救后转入院或门、急诊抢救后死亡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门急诊抢救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支付的基础上,将在门、急诊抢救后离院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也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支付标准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含在职、灵活就业和退休人员),按相应在职职工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予以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相应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予以支付。

上述政策采取试点运行方式,本市试点医疗机构为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市县中心医院、大连市儿童医院、大连市妇女儿童诊疗中心和大连市妇产医院。

二、将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由本地就医45%,异地居住30%统一提高至50%。


政策链接: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医保支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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