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医保支付等政策,具体如下:
一、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门、急诊抢救,且医疗费用中含有大抢救、中抢救、小抢救、输血、吸氧或心电监护至少一项的,医疗保险按照门急诊抢救费用予以支付,门急诊抢救费用参照住院医疗费用管理。具体如下:
(一)开展参保人员门急诊抢救后离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试点支付工作。在本市试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后离院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门急诊抢救的合规医疗费用,属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含在职、灵活就业和退休人员)的,按相应在职职工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予以支付;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按相应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予以支付。本市试点医疗机构为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市县中心医院、大连市儿童医院、大连市妇女儿童诊疗中心和大连市妇产医院。参保人员在门、急诊抢救后离院发生的符合门急诊抢救的合规医疗费用不纳入试点医疗机构年终普病平衡结算。
(二)参保人员门、急诊抢救后转入院或门、急诊抢救后死亡的,医疗费用支付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含本地就医和异地安置人员)调整为50%。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医保支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