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医疗保障局,各区市县卫生健康局、先导区社会事业管理局、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市医疗保障局各直属分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根据《关于制定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28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市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特需医疗服务是指我市各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在辽宁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内,通过改善服务设施、优化服务等方面开展为患者提供的优质、便利、自愿选择的个性化医疗服务。
二、特需医疗服务仅限于三级公立医院开展,应在基本医疗服务区域外开设独立区域进行,以明显标识加以区别,单独管理。
三、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不得影响基本医疗服务的供给和服务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和收入比例不能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其中在职名专家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数量不得超过其全部医疗服务数量的10%;特需病房床位与单人间、套间病房床位总体数量之和不得超过医疗机构编制床位数的10%。
四、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不得超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范围。申报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应在收费编码前加上“T”字母予以区分,便于系统检索汇总。经批复同意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按医保丙类项目管理。
五、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医疗机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特需医疗服务成本、市场供求情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为保持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稳定,特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并需向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报备后方可执行。
六、我市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公立医疗机构需正式行请示文件分别报送市医保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同时附相关申报要件。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申请进行批复,同时抄送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申报要件如下:
1.特需医疗服务申请表(见附件1)
2.特需医疗服务可行性论证报告(模板见附件2)
如申请特需病房,需填报病房床位数统计表(见附件3)
3.特需医疗服务划定独立区域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区域平面图、墙标、地标/地线等图片)
七、特需医疗服务收入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公立医疗机构需每年3月底向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医保局同时报送上年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和医疗收入对照表(见附件4)备查。如发现某项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开展服务数量违反本通知要求,停止该医疗机构的该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且一年内不得申请开展该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总收入违反规定的,停止该医疗机构全部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且一年内不得申请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八、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严格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在提供服务主要场所公布全部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服务内涵、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做好对患者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须实行告知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变相强制患者接受特需医疗服务。
九、本通知规定事项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我市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特需医疗服务申请表.doc
2. 关于XX医院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可行性论证报告(模板).doc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链接:《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