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103000004/2020-00072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机构:
  •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安宁疗护实行按床日费用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精神,不断完善我市多元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体系,我局印发了《安宁疗护实行按床日费用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提出,对于精神病、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可采取按床日付费的方式。

安宁疗护,又称“临终关怀”,是为放弃抢救和创伤性治疗的疾病终末期患者在临终前通过控制痛苦和不适应症,提供身体、心理和精神等方面的照护和人文关怀等服务。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安宁疗护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民生需求。

二、《通知》具体内容

(一)实行安宁疗护按床日费用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一是为满足患者就医需要,进一步促进分级诊疗,按照合理规划和布局的原则,主城区和各区市县合理设定开展安宁疗护按床日费用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安宁疗护定点机构)。二是安宁疗护定点机构须达到《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实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7号)规定的基本建设标准,并取得卫健委安宁疗护资质的综合医院和独立的安宁疗护中心。新增安宁疗护定点机构原则上为二级综合医院和一级综合医院,区市县放宽至已取得资质的三级综合医院。三是具备上述条件,并有工作意愿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确定为安宁疗护定点机构。

(二)安宁疗护按床日费用结算准入标准。一是经三级定点医院诊断为癌症晚期/终末期,无治愈希望、病情不断恶化;且KPS(功能状态评分标准)评分50分以下,预计生存期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患者。二是参保患者及家属愿意并同意接受安宁疗护,经定点机构安宁疗护病区主治医师、家属及患者确定不再接受手术等创伤性治疗及放疗、化疗、靶向药物等治愈性治疗,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5号)规范治疗,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安宁疗护按床日费用结算标准。安宁疗护定点机构接收安宁疗护参保患者须入住安宁疗护病区,医保统筹基金实行按平均床日费用结算。结合定点机构级别,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安宁疗护统筹基金平均床日费用结算标准为:三级综合医院每人每日420元;二级综合医院每人每日380元;一级综合医院和安宁疗护中心为每人每日340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成年居民按照上述标准的80%执行。

(四)其他。安宁疗护实行统筹基金按平均床日费用结算,统筹基金支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90天。超过90天的参保患者,由安宁疗护定点机构组织专家审定确须继续安宁疗护的,统筹基金平均床日费用结算标准按照原标准的60%执行,延长安宁疗护按床日结算时间不超过30天。中途退出安宁疗护的参保患者,再次选择安宁疗护的,统筹基金按平均床日费用结算时间累计计算。安宁疗护参保患者中途出院,再次进行安宁疗护,且前后在同一安宁疗护定点机构(病区)的,只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在不同安宁疗护定点机构(病区)的,分别负担住院起付标准。


政策链接:关于安宁疗护实行按床日费用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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