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医疗保障局,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移植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自2019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器官移植术后和血液系统疾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门诊治疗费用医保支付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待遇标准
(一)参保人员器官移植术后在定点就医单位门诊发生的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抗排斥药物和相关检查的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年度支付限额为:肝移植患者术后第一年7万元,第二年及以上5万元;其他器官移植患者术后第一年7.5万元,第二年及以上5.5万元。
(二)参保人员患血液系统疾病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在定点就医单位门诊发生的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抗排斥药物和相关检查的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支付期限为术后两年,年度支付限额为:自体移植术后1.5万元;异基因移植术后第一年7.5万元,第二年3万元。
二、定点管理
(一)器官移植术后门诊定点就医单位为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和大连市友谊医院:血液系统疾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门诊定点就医单位为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二)取消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斥药物治疗零售药店定点,原定点药店可按本通知规定标准结算至2019年12月31日。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4日
政策解读:《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器官移植术后和血液系统疾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门诊治疗费用医保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