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103000004/2019-00029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机构:
  •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19-11-27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大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减轻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的同时,我市对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支付标准也进行了统一,城乡居民医保的门诊待遇主要分为三部分,具体如下:

一、普通门诊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在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季度设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各类人员季度起付标准均为30元,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医保按照50%支付,季度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人和大学生为100元,成年人为50元

二、关于门诊规定病种

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按照就高就宽的原则以原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支付范围和标准为基础统一了城乡居民的门诊规定病种待遇。

三、关于高值药品

统一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使用高值药品待遇和定点范围,参保人员门诊使用高值药品的,个人按规定先行自付后统筹基金按照70%予以支付。其中,泊沙康唑支付50%。


政策链接: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大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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