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103000004/2019-00018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机构:
  •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19-11-27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大连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高血压和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我市印发《关于做好大连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大医保发〔2019〕110号),现将有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保障对象。将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大连市儿童医院和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确诊为需要采取药物治疗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对象。

二、用药范围。“两病”患者门诊保障用药,限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降血压和降血糖药品。按照国家规定,“两病”门诊待遇只支付药品费用,不支付检查和治疗等其他医疗费用。用药原则为: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

三、保障水平。我市“两病”门诊待遇按季度设定支付限额,分别是高血压50元、糖尿病1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起付标准与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每季度30元合并执行。

四、定点就医。我市两病定点医疗机构为全市医疗保险定点二级及以下公立综合医院、大连市儿童医院、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执行公立医疗机构“两病”用药价格的上述级别非公立医疗机构也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定点管理。

五、政策衔接。为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已享受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保障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继续按原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两病”患者病情达到门诊规定病种检诊标准的,纳入门诊规定病种保障范围后,“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同时终止。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7日

政策链接: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大连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 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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