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9〕31号),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情况,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普通门诊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纳入普通门诊待遇保障范围。具体如下:
(一)支付标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季度起付标准为30元;季度统筹支付限额,未成年人和大学生为100元,成年人为5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二)定点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医疗保险定点二级及以下公立综合医院(包括校门诊部、校卫生所),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以及执行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的上述级别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未成年居民普通门诊定点放宽至儿童专科医院及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儿科门诊。
二、关于门诊规定病种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在门诊就医发生的门诊规定病种(包括Ⅰ类和Ⅱ类)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予以支付。其中,参保人员经认定患有两种及以上Ⅰ类病种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年度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为基础,增加500元。病种Ⅰ类和病种Ⅱ类待遇可以兼得。参保人员中途享受按自然年度累计待遇的病种时,按月累计计算当年最高支付限额。具体病种、支付标准和定点范围等详见附件。
三、关于高值药品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在门诊使用高值药品的,个人按规定先行自付后统筹基金按照70%予以支付。其中,泊沙康唑支付50%。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大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