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恶性肿瘤患者的异地治疗费用负担,印发《关于调整恶性肿瘤异地就医起付标准的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 政策出台背景
参保恶性肿瘤患者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化疗年度内只承担一次起付标准,门诊化疗无起付标准,而除血液病患者外,其他恶性肿瘤患者在异地化疗每次住院均需承担起付标准,异地门诊化疗医保一直不予支付。为减轻参保人员在异地化疗的医疗费用负担印发了本通知。
二、 主要内容
(一)针对异地住院化疗的患者,可以参照我市和血液病异地化疗政策,年度内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
(二)针对异地门诊化疗的患者,按照我市门诊化疗范围执行,不含姑息化疗、中药制剂生物序贯性化疗和提高免疫力的综合治疗,设置年度起付标准,具体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照各类参保人员异地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执行。
(三)转诊异地住院化疗患者在就医地直接结算医疗费用时因程序设置而重复负担起付标准的,可按照转诊异地审核报销有关规定向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政策链接:关于调整恶性肿瘤异地就医起付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