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精神,不断完善我市多元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体系,印发了《关于护理院实行按床日费用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提出,对于精神病、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可采取按床日付费的方式。为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护理院结算方式。
二、《通知》具体内容
我市护理院实行按平均床日费用结算,职工医疗保险结算标准按住院天数分别为住院前七天,每人每日160元;住院11-20天,每人每日70元;住院21-60天,每人每日40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未成年人和大学生按照上述标准执行,老年居民、残疾人和低保人员住院前10天按照上述标准的80%执行,其余住院时间按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对超标补偿结算标准予以明确。
二、《通知》执行时间
自2018年1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