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103000004/2017-00008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17-12-11
  • 发布机构:
  •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17-12-11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关于护理院实行按床日费用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精神,不断完善我市多元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体系,印发了《关于护理院实行按床日费用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提出,对于精神病、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可采取按床日付费的方式。为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护理院结算方式。

二、《通知》具体内容

我市护理院实行按平均床日费用结算,职工医疗保险结算标准按住院天数分别为住院前七天,每人每日160元;住院11-20天,每人每日70元;住院21-60天,每人每日40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未成年人和大学生按照上述标准执行,老年居民、残疾人和低保人员住院前10天按照上述标准的80%执行,其余住院时间按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对超标补偿结算标准予以明确。

二、《通知》执行时间

自2018年1月日起执行。


政策链接:关于护理院实行按床日费用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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