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要求,为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护理院结算方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护理院实行按平均床日费用结算,职工医疗保险结算标准为:参保人员在护理院住院前10天,按照平均每人每天160元结算;住院11至20天,按照平均每人每天70元结算;住院21至60天,按照平均每人每天40元结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未成年人和大学生按照上述标准执行;老年居民、残疾人和低保人员住院前10天按照上述标准80%执行,其余住院时间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护理院住院患者平均床日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按照上述标准结算;未达到上述标准,且床位使用率低于30%的,结余部分40%留用,床位使用率低于20%的,结余部分60%留用。
三、参保人员在护理院住院,医保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参照一级医院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新增护理院名单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11日
附件:
政策解读:《关于护理院实行按床日费用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