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103000004/2017-00004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17-11-03
  • 发布机构:
  •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17-11-03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完善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印发了《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 政策出台的背景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在服刑人员、华侨参保方面存在不明确的地方,导致此类人员参保时没有明确的依据,本通知有针对性的明确了这两类人员的参保条件。另外,结合医保基金情况对职工医保个人负担较重补助和破产企业需要交纳的一次性退休人员医疗费政策也进行了调整。

二、 主要内容

(一)关于服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

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6〕42号)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改为有期徒刑的人员暂停医保关系的基础上,本通知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人员进行了补充规定,明确了这部分人员可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关于华侨参加医疗保险问题

本通知明确了注销户籍前为我市户籍的华侨,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解决了注销户籍的华侨在我市无法参加医疗保险的问题。

(三)关于个人负担较重人员补助问题

将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负担较重补助的起付线由5000元调整为10000元,支付比例不再按照低保人员和其他人员分别设置,统一调整为40%。

(四)关于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问题

取消企业依法破产一次性为其退休人员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政策,减少企业破产成本,同时也使退休人员与企业彻底脱钩,完全实现社会化管理。


政策链接: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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