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103000004/2017-00005
  • 文件编号:
  • 大人社发﹝2017﹞337号
  • 成文日期:
  • 2017-10-30
  • 发布机构:
  •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17-10-30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关于实行精神病按床日费用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各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要求,为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医疗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精神病结算方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精神病实行按平均床日费用结算,职工医疗保险结算标准为: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平均每人每日260元;瓦房店第四医院平均每人每日230元;沈阳军区大连疗养院二一五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O六医院平均每人每日200元;大连市金州区第四人民医院、庄河市第三人民医院、大连国礼医院、大连国礼精神残疾人治疗中心、沈阳铁路局大连疗养院、普兰店市南山医院、大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平均每人每日170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未成年人和大学生按照上述标准执行;老年居民、残疾人和低保人员按照上述标准的80%执行。

二、精神病按平均床日费用结算后,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年度医疗费用低于年度住院床日总费用的,医疗保险按实际医疗费用结算;超过年度住院床日总费用的,除按年度住院床日总费用结算外,超过年度住院床日总费用10%以内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年终根据基金情况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补偿;超过10%以上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补偿。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30日

政策解读:《关于实行精神病按床日费用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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