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103000004/2015-00002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15-08-27
  • 发布机构:
  •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15-08-27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大连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城乡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3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民函〔2015〕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保障范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城乡低保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人员

(二)保障内容。一是对上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参保费用给予资助;二是对上述人员就医时在享受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待遇及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实施救助。

(三)待遇标准

1.住院救助标准:救助对象一年内因单次或多次在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及大病保险支付政策后,剩余个人负担合规的医疗费用(含住院起付标准),城乡低保对象由政府按照70%予以救助,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由政府按照95%予以救助。属于患有重特大疾病的,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含门诊)为2万元;属于患有其他疾病的,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上述重特大疾病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红斑狼疮、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2.门诊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在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重特大疾病的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3.减免优惠。医疗救助对象在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计生等部门相关规定给予挂号费、诊查费、检查费、住院床位费等减免优惠。

(四)结算方式。救助对象在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持社会保障卡(医疗IC卡)和医疗保险证或新农合证明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镇三无证或农村五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医疗费用逐步实行“一站式”结算。


政策链接: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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