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资金来源。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中筹集。其中,由单位职工个人账户资金筹集的门诊统筹资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中的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划拨。个人账户划拨门诊统筹基金后,参保人员每月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三)保障范围。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门诊规定病种和门诊手术病种医疗费用。
(四)定点范围。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管理。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辖区内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手术定点医疗机构为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具备门诊手术条件的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定点单位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
(五)结算办法。参保人员到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按服务项目结算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实行总额预算管理。
政策链接: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