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结合临床调研,将部分疾病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同时,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住院起付标准政策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将部分疾病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Ⅱ类管理
将癫痫病、长效干扰素抗病毒治疗、血管内支架植入术后门诊抗凝治疗纳入职工医保门诊规定病种Ⅱ类管理,职工医保对患上述疾病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发生的治疗该疾病的相关医疗费用按通知规定标准予以支付。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1.明确了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始缴费时间(用人单位职工是2004年1月1日,灵活就业人员是2002年4月1日),是认定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在此时间以前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以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故中断的,可补缴其中断缴费期间全部医疗保险费,且补费年限累计计入其缴费年限,但补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后再次缴费的,从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在我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5年以上(含补缴),并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到2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按本人退休前上月缴费基数一次性趸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一次性趸缴的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三)关于住院起付标准调整
结合前期起付标准政策执行以来的职工医保基金的运行情况,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政策进行调整,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正常起付标准的80%,取消了原来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的倾斜政策。
政策文件:关于将部分疾病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