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做好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县两级统筹提升为市级统筹工作,解决职工医保市级统筹过程中的问题,明确全市职工医保部分待遇标准,印发了此通知。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明确了年度内多次住院、转诊异地和异地急诊、70岁以上老人的住院起付标准政策。同时,明确恶性肿瘤化疗、肝硬化失代偿期、血液病异地化疗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2.明确了精神病患者和部分传染病患者的职工医保住院倾斜性政策。
3.明确了职工医保对年度负担较重人员的二次补助政策。
(二)关于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同时,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同步实行市级统筹,所有政策均按市本级政策执行。
(三)关于定点管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全市所有定点管理统一。截止2011年2月28日前,凡由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合格的,发给定点资格证书,并纳入市级统筹定点管理。
(四)关于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
明确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后家庭病床的管理办法。
(五)关于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
明确企业破产时,对其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的政策。
(六)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
明确全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市级统筹之后,一律在退休前不建立个人账户。
(七)关于住院医疗费统筹包干管理
明确全市对长期驻外人员的医疗费用包干管理政策。
(八)关于退休人员异地居住就医管理
明确全市针对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的程序、医疗费用报销方式和个人账户返还等相关事宜。
(九)关于公务员医疗补助
明确公务员医疗补助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市级统筹,各地区应为市级统筹做好相应准备。
(十)关于欠费补缴
明确市级统筹前用人单位职工医保欠费,在市级统筹后补交时仍按各地原政策进行补交。
(十一)关于基金上解
明确各地区职工医保基金上解时间和上解账户等事宜。
政策链接:关于贯彻《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